交强险,也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规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备强制性。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肇事机动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怎么样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