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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规范的规定(试行)

www.sheijiao.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大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升办案水平,为达成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拟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1、案件受理

1.收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需要,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置。

人民法院不能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置,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浅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置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别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病人,或因生理缺点不可以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爸爸妈妈、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

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常常变动职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职员、劳教职员或自流职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建议不同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觉得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件;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

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涉外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觉得应由自己直同意理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内的知名人士的案件;

在其辖区内,它觉得应由自己直同意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觉得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件;

中央交办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2、审理前的筹备工作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指定审判职员负责办理。审理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实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前,需要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审察起诉手续是不是完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类型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需要与理由告知被告人,限时提出答辩。无论被告人答辩与否,案件的审理仍需进行。

3.告知当事人应有些诉讼权利。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不可以自行辩护的可以委托亲属、监护人或法律允许的别的人代为辩护;提供证人、证物的权利;委托别人代理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审判职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等。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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